债的发生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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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高的理想犹如山巅之花,欲摘其美,勤奋便是那条通往巅峰的坚韧绳索。踏上2024年税务师考试的征途,一旦启程,便应矢志不渝。每日持之以恒,哪怕仅温习一个知识点,也必将在知识的田野上收获累累硕果。以下是财科会计精心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概览,诚邀您一同探索学习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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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债法
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 (意定之债) |
(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具有任意性 (3)合同由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引起,但合伙合同由共同法律行为引起,基于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且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相同 |
缔约过失 (法定之债)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4)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单方允诺 (意定之债) |
(1)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悬赏广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2)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向不特定相对人发出的要约,相对人践行允诺内容则构成承诺,表意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于相对人践行允诺内容之时发生 |
侵权行为 (法定之债) |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致害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侵权人也应当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双方因此形成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 |
(1)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必要债务的,有权请求被管理人清偿 (2)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如甲抢救自杀的乙,甲替欠税的乙缴纳税款,甲替乙赡养老人或抚养子女等) |
构成要件 |
(1)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 (2)管理人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3)管理人对本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
适当管理义务 |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如为他人修理房屋,在揭去瓦顶后不继续修理,显较不开始修理对受益人更为不利,此时管理人即应继续修理行为) |
通知义务 |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通知义务系管理人的从给付义务) |
报告和交付义务 |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
准合同效力转换 |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效力追溯至管理事务开始时) |
不真正 无因管理 |
误信管理 |
误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进行管理(欠缺“为他人管理”主观要件,不成立无因管理,可能成立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 |
不法管理 |
明知是他人事务,却为自己利益进行管理(欠缺“为他人管理”主观要件,不成立无因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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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想管理 |
误将自己事务当作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欠缺“管理他人事务”客观要件,不成立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 |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给朋友的孩子发红包的行为虽无法律依据,但确系基于礼仪所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期前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明知的非债清偿不予返还;受损人在给付时不知无给付义务,误认为自己有给付义务的,则构成误认的非债清偿,仍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受损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
构成要件 |
(1)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损害) (3)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原因) |
给付不当得利(因给付而受利益) |
(1)因法律行为无效、不成立、被撤销、不被追认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因合同解除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因非债清偿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因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因合同所附终期届至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
非给付不当得利 (因给付以外事由而受利益) |
(1)行为:①受益人的行为(如税务机关多收税款);②受损人的行为(如纳税人多缴税款);③第三人的行为(如送报员将甲订的报纸投入乙的报箱) (2)自然事件(如因连降暴雨致鱼塘水位升高,甲鱼塘中的鱼跃入相邻的乙鱼塘中) (3)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基于添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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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人的损失利益返还请求权 |
受损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其所取得的不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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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义务 |
善意得利人 |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仅返还现存利益。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不当得利的功能不在于填平损失,而在于返还所取得的没有法律根据的利益) |
恶意得利人 |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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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
注:以上内容选自葛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面授集训基础班讲义
(本文为财科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