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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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高的理想犹如山巅之花,欲摘其美,勤奋便是那条通往巅峰的坚韧绳索。踏上2024年税务师考试的征途,一旦启程,便应矢志不渝。每日持之以恒,哪怕仅温习一个知识点,也必将在知识的田野上收获累累硕果。以下是财科会计精心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概览,诚邀您一同探索学习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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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债法
债的转移
1.债权让与
债权转让 |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提示】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允许以起诉方式通知)(2024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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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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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转让 |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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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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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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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
受让人 |
(1)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担保物权) (2)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债务人 |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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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多重让与(2024年新增) |
(1)让与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2个以上受让人,债务人以已经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为由主张其不再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向谁履行可以免责) (2)债务人明知接受履行的受让人不是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返还其接受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该债权在其受让前已经转让给其他受让人的除外(债务人故意履行错误,最先通知受让人如何救济?) 【解释】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是指最先到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受让人 |
2.债务承担
债务转移 |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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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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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提示】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原债务人为第三人(2024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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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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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 |
对外 |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对内 |
(1)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与债务人约定了追偿权,其履行债务后主张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4年新增) (2)没有约定追偿权,第三人依照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等的规定,在其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内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加入债务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2024年新增) |
3.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如法定继承、法人合并。
注:以上内容选自葛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面授集训基础班讲义
(本文为财科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