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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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对税务师考试的重要知识点做到烂熟于心、运用自如,方能令备考之路显得不那么崎岖。以下精选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基础阶段知识点,是每位考生备考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请大家务必给予高度重视,认真记录,以便在复习时能够信手拈来,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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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物权法
物权变动
概念 |
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变化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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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
原始取得 |
权利人不依赖他人既有的权利和意志,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法律事实而取得物权;如: (1)基于法律规定而由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所有权 (2)因加工、附合、混合而取得加工物或者合成物的所有权 (3)因先占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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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取得 |
基于他人既有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如:基于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买受人自出卖人处受让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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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原因(3分法) |
民事法律行为 |
如基于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原因而完成的物权让与行为,抛弃物权的行为及设定或者变更、终止他物权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引起物权变动的最主要的法律事实(2024年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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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 |
如房屋建造、先占、添附、继承、无主物的法定取得、天然孳息收取、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及混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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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的原因 |
如公用征收、没收、罚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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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 立法 |
一般 规定 |
不动产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分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动产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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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 规定 |
不动产 |
(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4)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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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 |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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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动产均适用 |
(1)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
注:以上内容选自葛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面授集训基础班讲义
(本文为财科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