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物权的效力 |
物权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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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高的理想犹如矗立于峻岭之巅的绚烂花朵,欲将其采撷,唯有凭借勤奋编织的绳索,方能攀至巅峰。若要顺利跨越税务师考试的门槛,精通税务师的核心知识体系无疑是关键所在。以下精心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基础阶段的核心知识点,是每位考生不可或缺的学习宝库,望大家细致研读,勤勉实践,以期在备考之路上步步为营,稳扎稳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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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
(1)一项物权须对应一个特定之物: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支配性和排他性的要求) (2)不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所有权和他物权,也不排除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冲突的他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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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 |
种类法定 |
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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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定 |
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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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信原则 |
公示原则 |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均应具备法定的公示方式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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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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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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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原则 |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可信赖性(善意取得制度即是公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
注:以上内容选自葛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面授集训基础班讲义
(本文为财科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