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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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税务师考试的考生朋友们,别让梦想的航船仅仅停泊在幻想的温柔港湾,而应勇敢地扬起奋斗的风帆,勇敢地驶向波澜壮阔的现实生活大海。以下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基础阶段的核心知识点,鼓励大家每日坚持打卡学习,不断巩固记忆,让知识成为您航行中的坚实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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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刑法
假释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犯贪污贿赂罪的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3.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对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犯贪污贿赂罪的罪犯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4.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5.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撤销假释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6.假释的撤销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7.职业禁止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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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 |
减刑 |
假释 |
适用对象 |
可以: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应当: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 |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主要条件 |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
(1)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2)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 |
排除适用 |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可以决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限制减刑 |
(1)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期限 |
考验期限: (1)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
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3年 |
考验期限: (1)有期徒刑: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无期徒刑:10年 |
社区矫正 |
√ |
× |
√ |
禁止 |
2个月≤禁止令≤缓刑考验期限 |
× |
职业禁止(3年~5年) |
注:以上内容选自葛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面授集训基础班讲义
(本文为财科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