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增值税为考试重点,题型多样,尤其是计算问答题、综合题,且可能与其他税种混合出题。复习时应特别重视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以下是相关内容,考生们一起打卡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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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二章:增值税法
第一节: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知 识 点】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无形资产、服务、 劳务、 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
2.经营罚没物品(未上缴财政的)收入。
3.单用途卡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服务费、 结算费、管理费等收入。
提示:
不缴纳增值税的特殊项目:
(1)纳税人取得的与销售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
(2)视罚没物品收入归属确定征税与否,凡作为罚没变价或拍卖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
(3)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
解释:
售卡企业——收手续费等,缴纳增值税。(“经纪代理服务”6%)
单用途卡充值预收,不缴纳增值税。
何时缴纳增值税?(购买货物或服务时)
(4)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服务。
(5)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6)存款利息。
(7)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8)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9)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出售、 分立、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10)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
(11)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不缴纳VAT:
财政补,不挂钩;罚没物,都上交;单用卡,预充值;无偿运,为公益。
二、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九项)(调整)(①~⑦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
这里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⑧为视同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行为)
提示:
公益捐赠无偿提供货物与无偿提供服务有不同的政策。前者一般视同销售,后者不视同销售。
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链接: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解释:
视同销售是将一些不具备明显销售特征的行为看作是销售,这是出于税法的公平性要求或管理的需要。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规定及其运用是税法必考的知识点。通常每年税法的综合题或计算问答题中都会考到视同销售的计税处理。考生要理解视同销售行为的几类典型特点:
第一类特点: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如②、⑤、⑥、⑦、⑧,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所有权都发生了变化或应税服务已实施并被接受。
第二类特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如④。
第三类特点: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如①、③。
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归纳:
货物来源 |
货物去向 |
自产或委托加工 |
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等改变所有权的情形 |
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
外购 |
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等改变所有权的情形 |
(2)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提示:
由于增值税应税服务税率多档次,大多与货物销售税率不同,当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销售货物和服务,使销售货物和服务具备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的时候,称其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有两点:一是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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