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进入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学习,根据历年考试情况是重中之重,难度居教材之巅。学好此法,需擅总结,理清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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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节: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知 识 点】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基本原则: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提示:
资产损失扣除取消了审批制度,取而代之的是“申报扣除”制度。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一、实际资产损失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因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二、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应当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法定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总结:
实际资产损失——在发生年度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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