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备考正在深入,税法考查内容比较全面,既考核考生基础知识的扎实程度,又对考生的理解和运用提出要求。其重点集中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几章。以下为税法知识点亏损弥补的相关内容,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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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
【知 识 点】
亏损弥补
一、基本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提示:
可弥补的亏损是税法口径的亏损,不是会计口径的。
二、特殊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亏损负所得,结转补5年;高新中小科,最长补10年;可以外补内,不能内补外。
三、其他相关规定
(1)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不低于3年)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税务查补的所得可用于补亏。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补扣的支出追溯调整盈亏及弥补。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多缴的税可抵可退。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追溯扣除导致亏损或加大亏损的,追溯调整亏损及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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