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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三章:消费税法
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 识 点】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连续加工条件下消费税已纳税额的扣除范围
扣除范围:教材收录了外购9项、委托加工8项。
应税消费品抵税规则——允许扣税的项目: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9.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提示1:
委托加工连续生产与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抵扣范围基本相同,与外购相比,委托加工少了葡萄酒。
提示2:
(1)连续加工不能扣税的(易考):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 摩托车、电池、涂料。
(2)扣税的制约:前一环节征税,后一生产环节扣税;批发、零售(流通环节)不得扣税。
二、消费税的扣税公式
外购连续加工的扣税公式和委托加工收回后连续加工的扣税公式的表述不同,但计算规则类似。
1.外购连续加工的扣税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也不包括运费发票的费用金额。
扣税计算公式中“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的计算目的是算出当期生产领用量,计算方法用的是类似会计“实地盘存制”的倒轧的方法。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税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提示:
对扣税规则的理解:
1.扣税的目的:避免生产环节重复征收消费税。
2.扣税金额的确定:按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
3.扣税的范围:一般只涉及同一大类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
4.扣税的依据:需自行计算抵扣。使用类似会计“实地盘存制”的方法,异常发票不得用来抵扣已纳的消费税。
5.扣税消费品的来源:允许扣税的应税消费品一般是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但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视为生产)的,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申报表逻辑】
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实际扣除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实际应纳或应退的税额
【注意】此处仅作一般了解,考试通常直接问应纳税额,不会出现实际应纳或应退税额。
提示1:
消费税扣税与增值税扣税的差异:
扣税政策 |
增值税 |
消费税 |
范围 |
限于一般纳税人 反列举不得抵扣 |
限于同一税目(可跨子目但不可跨税目) 正列举可以抵扣 |
环节 |
多环节 |
生产环节 |
方式 |
凭票抵扣为主 |
计算抵扣 |
时点 |
取得合规凭证后 |
生产领用 |
提示2:
一些考生不能区分运费在消费税计税和扣税中的应用,考生需要注意不同环节和立场上运费的不同处理:
行为 |
运费表现 |
运费的消费税处理 |
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 |
收取的构成价外费用的运费 |
计入计税价格计税 |
收取的符合代垫费用条件不构成价外费用的运费 |
不计入计税价格 |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无同类销售价格 |
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列明的材料运费 |
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的材料成本中计税 |
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 |
购进消费品运费发票列明的运费 |
不计入扣税的买价 |
提示3:
(1)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批发环节的卷烟、电子烟不得抵扣其生产环节缴纳的消费税;零售环节的超豪华小汽车不得抵扣其生产环节缴纳的消费税。
(2)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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