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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 识 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主要针对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有我国纳税义务所得且核算不健全的非居民企业。
一、一般情况下的核定方法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一定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方法 |
适用状况及计算公式 |
按收入总额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按成本费用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二、特殊情况下的核定方法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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