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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知 识 点】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1个目的(合理的商业目的)
两个比例(50%、85%)
两个连续(12个月)
提示:
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关键记忆:
一般性税务处理(快刀斩乱麻) |
特殊性税务处理(藕断丝还连) |
非股权支付,容易变现 加价算收益,获益纳税 公允作基础,双方互利 被组前亏损,不能跨转 |
用股权支付,不易变现 加价未交税,税收递延 保持原基础,不增基础 被组前亏损,比例结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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