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三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近三年考试中平均分值稳定在3.5分左右,题型倾向单选与多选,偶与其他税种或行政法制融合于主观题中,虽非考试核心章节,但亦不容忽视。接下来,我们一同梳理该章关键知识点——税款征收制度,开启学习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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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节:税款征收
【知 识 点】
税款征收制度
一、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基本要点 |
延期纳税 |
延期申报 |
申请主体 |
纳税人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批/核准级次 |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 |
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 |
延期的原因 |
特殊困难,包括: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
特殊情况,包括: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
税务机关 对延期的审批 |
1.纳税人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2.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税务机关不予批准的延期纳税,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经批准的延期纳税,在批准的延期期限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2.税务机关告知申请人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
延期期限 |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并与预缴数相比较,办理纳税结算 |
延期纳税的批准级次高于延期申报的批准级次。
延期纳税省级批,不可抗力缺资金。最长可延3个月,期间免收滞纳金。延期申报县核准,不可抗力难算准。申报可延税预缴,上期核定有结算。
二、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是从税款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滞纳天数应包含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
举例:
某按月缴纳资源税的企业2023年11月销售资源产品应纳资源税10000元,该企业于2023年12月22日实际缴纳税款:
该企业应于2023年12月15日(含)前缴纳税款,但该企业在12月22日才交税,滞纳天数不含15日当天,要从12月16日算起,到12月22日止,包含22日当天,共计滞纳7天,则应加收滞纳金=10000×0.5‰×7=35(元)。
三、减免税收制度★★
1.纳税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3.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四、税额核定制度★★
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和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程序:有根据——责令限期纳税——明显转移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等——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对比分析 |
税收保全措施 |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
主要 不同点 |
被执行人范围不同 |
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还涉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
基本措施 不同 |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
执行限度有差异 |
以应纳税额为限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税额、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 |
|
主要 相同点 |
批准级次相同 |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
|
基本人权保障相同 |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措施范围之内 |
||
两项措施之间的关系 |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但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续关系。也就是说,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税收保全措施作铺垫,而税收保全措施的结果也不一定就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其他规定: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单价4000元的金项链→可执行;单价4000元的电冰箱→不可执行。)
(2)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六、欠税清缴制度★
主要措施:
1.严格控制欠税审批权限——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2.规定限期缴税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税款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破产清算除外)。
提示: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优先原则受《破产法》约束,有担保的债权偿付后的余额才能体现税收优先。
(3)纳税人欠税的同时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4.建立欠税清缴制度
(1)扩大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
(2)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3)大额欠税(5万元以上)处分财产报告制度。
(4)对欠税纳税人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5)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七、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
提示:
这里应与关税相关规定对比记忆。(此表在关税一章也曾出现)
情况 |
关税规定 |
征管法规定 |
溢征 |
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回;纳税人发现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税务机关发现应立即退回;纳税人发现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补征 |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自缴纳税款或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 |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补征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 |
追征 |
海关自纳税人缴纳税款或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并从缴纳税款或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税务机关在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 (2)特殊情况(非故意,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延长至5年 (3)偷(逃)、抗、骗税的,无追征期限制,按日加收未缴或少缴税款0.5‰的滞纳金 |
八、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
为了协调《税收征收管理法》与《企业破产法》两部法律之间规定的冲突,更好保护其他债权人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自2020年3月1日起,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债权适用下列规定处理:
一是申报的税收债权范围——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债权申报。
二是税收债权金额的计算——企业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九、《无欠税证明》开具服务 ★
一是《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所称“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是不同纳税人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办理规程有所不同:
纳税人 |
办理规程 |
已实行实名 办税的纳税人 |
办税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申请开具,无须提供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
未办理实名 办税的纳税人 |
区分以下情况提供相关有效证件: 1.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自然人纳税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开具的,还需一并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
3.对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纳税人,证件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其申请。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不符合开具条件的,不予开具并向纳税人告知未办结涉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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