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科目的第十章为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以下为房产税法的相关知识点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内容,通过表格整理了具体情况及其对应的纳税义务发生事件。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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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第一节:房产税法
【知 识 点】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具体情况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
自生产经营之月起 |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
自建成之次月起 |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房屋 |
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
购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购置存量房 |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出租、出借房产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
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 |
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
注意行为特征:
自己建,要建成;委托建,办验收;买新房,交付用;存量房,产权证;出租出借看交付;房开自用要使用;月份中间权属变,纳税义务月末完。
提示:
一是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强调“次月”——取证、使用、交付、建成、验收的次月。只有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是从“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是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影响。由于从价计算房产税公式计算出来的是年税额,需要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角度看应纳税额是否需要按月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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