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 注册会计师备考进入税法第三章复习,我们已至计税依据之从量计征环节。本文聚焦销售数量的确定,助力各位完成此章节的考生温故知新,巩固学习成果,坚持不懈,必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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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税法部分因其细碎且易混淆的考点而著称。考生备考时需巧妙平衡难点与重点,明确难点非必然重点,应秉持“重点聚焦考题、难点通过例题、习题巩固理解”的学习策略。财科学校面授封闭集训,开学早 ,课时多,提供吃住学,教室自习室,课后1对1 答疑解惑,全程专家名师特色封闭面授教学,高通过率。财科名师已精心汇编脱产班面授讲义,凝练知识点,助力考生高效记忆与复习。更多章节精髓, 点击这里2024年注会税法备考划重点汇总>>
【所属章节】
第三章:消费税法
第二节:计税依据
【知 识 点】
从量计征
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自产自用包括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馈赠、赞助、集资、 提供劳务、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提示:
黄酒、啤酒以吨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成品油以升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成品油吨与升之间的换算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换算标准);卷烟的从量计税部分是以支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白酒从量计税部分是以500克或500毫升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在确定计税数量时注意使用的数据单位要与固定税额的计量单位口径一致,不一致的要换算成一致的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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