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备考注会时,紧跟老师步伐,勤勉复习与练习,定能在成绩揭晓时收获满满。当前,《税法》第二章第八节聚焦于增值税法中扣减增值税的规定,让我们携手深入这一关键知识点,共同学习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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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二章:增值税法
第八节:税收优惠
【知 识 点】
扣减增值税的规定
一、特殊群体创业扣减增值税规定(针对个人从事个体经营)
优惠对象 |
创业优惠政策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
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特殊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的规定(针对吸纳就业的企业)
企业招工对象 |
前提条件 |
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
|
优惠规定 |
上浮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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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上浮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
最高可上浮50% |
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
最高可上浮30% |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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