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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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备考税务师考试,税务师备考正当时,保持平和心态,胜不骄败不馁!财科已整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知识点,望考生们认真学习,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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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法律基本理论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形式合法性原则) |
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
(1)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 (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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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 |
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观念,符合情理、事理、法理 |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宗旨及意图、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遵循行政惯例或先例,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4)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要求(又称“禁止过分”原则) 【解释】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5)行政行为应符合法理、情理及事理要求,符合自然规律、客观性要求和社会道德观念,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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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应急性原则 |
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的现行法律依据的或依据紧急状态法作出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不同的措施(一般情形下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
行政应急权力行使条件 (1)必须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 (2)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 (4)行政机关行使应急权力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遵循合目的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安全原则 【提示】遵循比例原则要求行政应急行为应当适当、适度,尽最大可能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或者最低限度的范围内 |
注:以上内容选自葛老师2024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面授集训基础班授课讲义
(本文为财科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