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电子烟生产企业生产持有电子烟商标A,生产电子烟产品,2023年6月,甲企业销售10标准箱A电子烟产品给乙电子烟批发企业;当月甲企业(不持有电子烟商标B)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生产销售5标准箱B电子烟给丙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B)。甲企业当月未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300万元。电子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36%。当月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万元。
A.108
B.72.125
C.72
D.108.375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当月甲企业应纳消费税=300×36%=108(万元)。
【点评】电子烟计税规则总结:
纳税人 生产 纳税人为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持有商标)的企业。
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
进口 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批发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税率 生产(进口):36%批发:11%
计税依据 生产 计税依据:销售额
1.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
2.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进口 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
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批发 计税依据:销售额
考察知识点
卷烟、电子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知识点】战略失效与战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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