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备考时间紧迫,财科精解会计科目第十七章:收入、费用与利润全攻略。本章核心涵盖收入识别、费用处理及利润计算。首站聚焦“收入”,从识别客户合同入手,精准掌握关键点,开启高效学习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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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十七章: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一节:收入
【知 识 点】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本节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可验证的形式(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
1.收入确认的原则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2.合同成立的条件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点拨:
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时,均不应确认收入。例如,两家石油公司之间相互交换石油,以便及时满足各自不同地点客户的需求,不具有商业实质,不应确认收入。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图中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规定条件时确认收入。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须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合并: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3.合同变更
点拨:
合同变更三种情形:(1)单独合同;(2)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3)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中:
第(2)种情形包括:
①增加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增加商品未反映单独售价);
②未增加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价格或履行时间变更等。
第(3)种情形应按“合同合并”处理。
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1)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1) 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4.交易价格的变动属于合同变更还是可变对价的区分
可变对价,即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不是固定的,如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
可变对价能够合理预期合同双方均可能对合同价格提出调整。
合同变更主要体现为需要合同签订双方重新谈判及修订。
提示:
在合同开始日根据其所获得的相关信息无法合理预期的,由此导致的合同各方达成协议批准对原合同价格作出的变更,不属于可变对价,应作为合同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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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北京财科学校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