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责令回购”知识点不多,但本章是三星考点,考试时很可能在关键字词上做文章。建议同学们责令回购和不得纳入回购范围两个方向,正反两向学习,反复记忆,举一反三, 认真通读教材,同时结合老师讲义做题, 加深理解掌握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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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知 识 点】
责令回购
一、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二、根据《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但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回购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采取责令回购措施情形的除外。
三、责令回购决定书应当包括回购方案的制定期限、回购股份数量、 回购对象范围、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各自需要承担的回购股份比例、回购价格或者价格确定方式等内容。
四、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决定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的,应当向自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回购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发出要约。
但下列股票不得纳入回购范围:
1.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票;
2.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证券公司因包销买入的股票;
3.投资者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后买入的股票。
五、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按照责令回购决定制定股票回购方案的,投资者可以依据责令回购决定确定的回购对象范围、回购价格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履行回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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