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依旧是案例分析题的热门知识章节。涉及到责任类型、责任主体及具体内容,建议理解掌握本文中的表格内容,将知识归纳起来更容易对比记忆。
25年面授集训课程上新,购25送24,早备考早取证!> ✅ 新人福利领取,登录即送专属学习资料!>
24年注会考试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突出。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游刃有余。更多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汇)总>>
2024年注会《经济法》第七章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虚假陈述
【知 识 点】
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
一、无过错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85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过错推定责任(2020年案例分析题)
1.根据《证券法》第85条的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根据《证券法》第163条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资产评估报告、 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类型 |
责任主体 |
具体内容 |
无过错责任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只要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首先推定其有过错,原告无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
||
证券服务机构 |
三、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23年案例分析题)
上文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点内容根据张文辉老师面授集训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张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封闭集训考前逆袭提分冲刺班课程正在更新!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扫码加微领取更多干货资料>>
202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定于8月23-25日举行,抓重点备考,其中经济法科目尤为注重检验考生的理解深度与记忆能力。备考期间,建议大家在深入理解的基础上,积极归纳总结要点,运用对比法强化记忆。同时,请合理规划复习时间,紧密围绕24年教材和考试大纲,确保每个知识点都能被透彻理解与掌握。在此,财科预祝所有考生备考顺利,考试取得优异成绩!注会考前冲刺提分班名师助你高效备考>>>
(本文由财科学校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