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在协议收购和间接收购知识上,历年考核过案例分析题。因此,建议同学们要更加认真学习这节重点知识,结合老师讲义掌握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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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
【知 识 点】
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二、协议收购
(1)等于30%时踩住刹车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如果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2)未踩刹车直接超过了30%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如果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直接履行其收购协议。如果不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应当在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否则,应当发出全面要约,即触发了强制性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2021年案例分析题)
三、间接收购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2018年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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