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处处都是重要考点。“责任主体”也是其中一节。在2023年中就曾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知识点上考核过案例分析题。大家要重点关注,建议同学们要深入研读教材理解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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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虚假陈述
【知 识 点】
责任主体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023年案例分析题)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发行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要求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赔偿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保荐机构、承销机构
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责任主体以存在约定为由,请求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补偿其因虚假陈述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所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导致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该交易对方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
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相关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致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其与发行人等责任主体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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