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是较为重点的章节,因此是主客观题的常考章节。本节的“权益变动披露”也不例外,也曾考过案例分析题。建议同学们在研读教材的同时结合面授集训班课程及讲义来辅助掌握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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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
【知 识 点】
权益变动披露
一、场内收购的权益变动披露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解释:在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2)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违反上述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22年案例分析题)
(3)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2022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1)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在法定期限内必须暂停买卖,履行报告、通知和公告义务;(2)每增加或者减少1%时,无须暂停买卖,无须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但次日必须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二、协议收购的权益变动披露
在协议转让股份的情况下,如果协议中拟转让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投资者应当在协议达成之日起3日内履行权益报告义务。
解释:如果投资者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继承、 执行法院裁定、赠与等方式导致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也应当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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