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股份转让的限制”涉及到时间限制的内容较多。考试时也容易在此细节处“挖坑”。建议考生将时间归类,以时间为主线进行理解记忆强化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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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内幕交易
【知 识 点】
股份转让的限制
一、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5.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6.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三、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18个月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2、6个月
除此之外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属于“借壳上市”情形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者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18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有关规定。
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换股票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并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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