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属于两星考点。知识内容越少,关键字就越发重要。建议同学们在深入研读教材的同时结合老师讲义的解析说明,正确理解知识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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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虚假陈述
【知 识 点】
虚假陈述民事诉讼
一、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
3、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二、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三、诉讼时效
一是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二是对于虚假陈述责任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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