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习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损失认定”时,同学们要知道: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用以确定交易因果关系,基准日用以确定投资者可获得赔偿的损失范围。要重点关注历年曾考过案例分析题的“诱多型虚假陈述的投资差额损失”。 建议同学们要深入研读教材理解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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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虚假陈述
【知 识 点】
损失认定
一、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市场或者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二、基准日的确定
1、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在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2、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
3、自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三、基准价格
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四、诱多型虚假陈述的投资差额损失(2022年案例分析题、2023年案例分析题)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原告因虚假陈述买入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是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
二是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的股票数量。
五、诱空型虚假陈述的投资差额损失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原告因虚假陈述卖出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是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卖出,在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买回的股票,按买回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买回的股票数量;
二是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卖出,基准日之前未买回的股票,按基准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买回的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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