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界定”相对比较易学,但关键数字还要反复强化记忆。经济法十二章内容全部学完后,部分知识会出现混淆或错记,建议同学们多做习题强化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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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非上市公众公司
【知 识 点】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界定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2)股票公开转让。
二、向特定对象转让
(1)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构成公开转让,应履行注册程序。
(2)在3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注册申请。
三、公开转让
(1)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核。
(2)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应当履行注册程序。
四、向特定对象发行
(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构成公开发行,应履行注册程序。
(2)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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