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要知道: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建议同学们在深入研读教材的同时结合老师讲义的解析说明,正确理解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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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虚假陈述
【知 识 点】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一、普通代表人诉讼
1、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2、对按照上述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2022年案例分析题)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一方人数10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起诉书中确定2至5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规定的代表人条件;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4、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部分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起诉行为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后申请撤回权利登记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撤回权利登记之次日重新开始计算。
二、特别代表人诉讼
一是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解析说明:
对于特别代表人诉讼,采用的是“默认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必须通过进行登记参与诉讼,即“明示加入”。
二是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的权利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
三是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对于声明退出的投资者,人民法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该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投资者声明退出诉讼的,其诉讼时效自声明退出之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四是针对同一代表人诉讼,原则上应当由一个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两个以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分别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且均决定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个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五是诉讼过程中由于声明退出等原因导致明示授权投资者的数量不足50名的,不影响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人资格。
六是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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