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这节内容给考生们提示:股东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分类表决的方式,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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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优先股
【知 识 点】
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
一、表决权的恢复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二、优先股股东权利的限制
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3)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4)发行优先股。
三、相关条款的适用
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数额时,仅合并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1)认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2)根据《证券法》第44条(短线交易)、第51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第80条(与股票有关的重大事件)和第81条(与公司债券有关的重大事件),认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换言之,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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