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有很多内容要区分不特定对象与特定对象。张老师的面授集训基础班讲义已经以表格的形式为大家总结整理,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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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优先股
【知 识 点】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2、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者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特殊规定
1、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2、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三、对公司章程的特别要求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3、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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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特定对象 |
特定对象 |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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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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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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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股息率 |
以市场询价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 |
不得高于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是否必须采取固定股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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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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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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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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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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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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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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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报告 |
最近3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最近1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
交易/转让 |
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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