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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公司债券
【知 识 点】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专业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专业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视同专业投资者参与发行人相关公司债券的认购或者交易、转让。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得超过35名。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仅向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
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5、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者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6、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7、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解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强制受托管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约定受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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