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的“债务人财产的收回”历年在多个知识点上考核过案例分析题。考生要对各个知识点理解底层意义,以便在案例考核中抓住重点。 建议同学们通读教材,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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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一、出资人(2020年案例分析题、2021年案例分析题、2022年案例分析题)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案例分析题、2022年案例分析题)
(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和“其他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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