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的“别除权”是案例分析题的热点知识。在概念之前就需要多处注解,以便让考生们能够充分领会知识含义。本节在2023年一年里多次出现在案例分析题中,可见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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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保证
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在重整期间,担保物为企业重整所必需时,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解释:保证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别除权的问题与保证无关。
解释: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例如,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款债权属于法定特别优先权。(2023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也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
解释: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2)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二、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2015年案例分析题、2023年案例分析题)
(2)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
三、第三人以其财产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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