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的“债务人破产”和“保证人破产”中,连带保证都是重点内容,往年考核过案例分析题,建议同学们认真研读教材,仔细学习这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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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保证
保证人破产
一、连带保证(2022年案例分析题)
(1)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2)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二、一般保证
(1)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2)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3)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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