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的“债务人破产”时,建议同学们跟着张文辉老师面授集训班基础课程中的讲解,理清“连带保证”的各主体关系。 建议同学们认真研读教材,仔细学习这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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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保证
债务人破产
一、连带保证
(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022年案例分析题)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3)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2022年案例分析题)
二、一般保证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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