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的“代偿取回权”有很多关键性的限定条件。张文辉老师在面授集训基础精讲的讲义里已经为同学们标注清楚。建议大家将知识梳理清晰,深入理解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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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取回权
代偿取回权
一、可以行使代偿取回权的情形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不能行使代偿取回权的情形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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