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重整申请”的学习中,“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历年曾考核过案例分析题,建议同学们跟随张文辉老师的面授集训课程认真学习,梳理本节知识点强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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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重整申请
一、直接申请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二、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020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2023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重整申请可以在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发生的可能时就提出,使债务人获得更为充裕的挽救机会。
解释: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重整与和解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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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 |
和解 |
直接申请 |
债务人/债权人 |
债务人 |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后、宣告破产之前 |
(1)债务人 (2)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3)其他债权人 |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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