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的“重整计划的效力”属于三星考点,学习时需要用发散性思维重点关注关键词。建议同学们多做相关习题,熟练解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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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重整计划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且不符合重整计划变更条件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2019年案例分析题)
6.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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