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的“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这节知识点曾在2016年考核过案例分析题,之后时隔数年又重新以主观题的形式出现在考题中,那就是“非债务人财产”。因此,考生们千万不要因为未在近几年看到大题形式,就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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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1)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如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
(2)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知识产权、 股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3)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2022年案例分析题)
二、非债务人财产(2016年案例分析题、2022年案例分析题)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 代销、借用、 承揽、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三、共有财产
(1)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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