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的“重整期间”学习时考生们需要注意,所谓重整期间,仅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或者未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本节知识为三星内容,建议认真研读教材,多做相关习题,熟练解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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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
重整期间
一、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经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债务人有上述行为而管理人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决定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020年案例分析题、2021年案例分析题)
二、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2020年案例分析题)
三、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可以参照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四、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五、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六、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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