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习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十一章的《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今年新增:在信息技术发达的时代,经营者可能会利用其所掌握的算法、技术以及运营规则等来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更具隐蔽性。因此,《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明确指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通过意思联络、交换敏感信息、行为协调一致等方式达成以上垄断协议类型。建议考生们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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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价格卡特尔)
根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2)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3)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算法、平台规则等;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限制数量协议)
根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
(2)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划分市场协议)
根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
(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此外,原材料还包括经营者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数据、技术和服务等。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根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2)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3)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新产品;
(4)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根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
(2)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3)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六、横向垄断协议违法性认定规则
由于《反垄断法》明列禁止的上述五种横向垄断协议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十分明确,因此,由法律推定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执法机构无须调查其效果即可予以禁止。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也无须为其反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行为人无权提出协议不具有反竞争效果的抗辩,但可以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提出豁免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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