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习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十一章的《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时要清楚:对于《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采用了“属地原则+效果原则”。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无论行为人是否为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肯定适用中国的《反垄断法》,这就是属地原则;如果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外,但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无论行为人是否为我国公民或者境内企业,同样适用中国的《反垄断法》,这就是效果原则。 建议同学们认真研读教材,加深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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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其中,保护竞争是《反垄断法》最基本、最直接的立法目标。
二、《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三、《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
(1)经营者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业协会参与的垄断行为
(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四、《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五、国有垄断企业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铁路、石油、电网、电信、 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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