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习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十一章的“垄断协议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条件”时考生们要注意:《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豁免”的违法性认定模式。详解见下文, 建议同学们理解性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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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条件
1、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特定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20条的规定,垄断协议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情形包括: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5)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解释: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被调查的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终止调查并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
解释: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被调查的垄断协议是否属于上述情形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协议实现该情形的具体形式和效果;(2)协议与实现该情形之间的因果关系;(3)协议是否是实现该情形的必要条件;(4)其他可以证明协议属于相关情形的因素。
2、垄断协议豁免的附加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第(1)至第(5)项情形的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要求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否则,也不能获得豁免。上述第(6)项情形(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而达成的垄断协议)不要求经营者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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