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十二章“人民币汇率与特别提款权”这节知识拓展,曾经考核过客观题,我国目前的人民币汇率制度属于单一汇率制度,但不是固定汇率,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 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同学们需要重点关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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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知 识 点】
人民币汇率与特别提款权
1.人民币汇率制度
(1)自1994年1月1日起,将“官方汇率”和“调剂市场汇率”两种汇率并轨。
(2)自2005年7月21日起,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2.外汇市场
(1)基于参与主体和交易方式的不同,外汇市场可以划分为外汇零售市场和外汇批发市场。
(2)外汇零售市场是指银行与企业、银行与个人客户之间进行柜台式外汇买卖所形成的市场。
(3)外汇批发市场是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以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为辅的机构间外汇买卖市场,也称银行间外汇市场。
3.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特殊的国际储备和支付手段。当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用特别提款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成员国换取特定种类的外汇。此外,特别提款权还可以与黄金、其他外汇资产一样充作国际储备。特别提款权本身不是货币,但具有价值,其“币值”由货币篮组成货币的币值按各自权重计算并加总而成。
(2)2015年12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正式批准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人民币成为与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并列的第5种可自由使用货币。
解释
可自由使用货币的判定涉及相关货币在国际上的实际使用和交易,与货币是否可自由兑换是不同的概念,这也正是人民币尚未完全实现可自由兑换,却能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定为可自由使用货币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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