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十一章的“行政垄断行为”,重要知识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办法、决定、公告、会议纪要、 通知、意见、函件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因此建议同学们要认真研读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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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行为
一、行政强制交易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根据《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行政强制交易的具体表现包括: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备案、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通过限制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3)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二、利用合作协议实施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三、地区封锁
根据《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地区封锁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
(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时,设定不同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设置关卡、通过软件或者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四、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
根据《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此类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
(1)不依法发布招标投标等信息;
(2)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
(3)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4)设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
五、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此类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
(1)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址、商业模式等进行限制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
(3)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投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在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质量标准、行政审批、备案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六、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七、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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