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强制移转”的学习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支付方式 、价格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同学们要研读教材理解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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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移
【知 识 点】
强制移转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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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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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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