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公司决议的效力”这节知识点比较重要, 在往年考核时,曾出现过单选、多选多次考查的情况。建议同学们通过历年试题结合本节知识学习 ,研读教材好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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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知 识 点】
公司决议的效力
1.公司决议的效力
(1)公司决议对参与作出决议的人具有约束力,包括表示赞同的、弃权的和反对的决议参加者。
(2)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对全体股东(包括未出席会议也未参加表决的股东)均具有约束力。
2.决议不成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3.决议无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4.决议的撤销
(1)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2018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决议无效VS可撤销
决议内容 |
法律、行政法规 |
无效 |
公司章程 |
可撤销 |
|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
法律、行政法规 |
|
公司章程 |
(2)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原告资格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请求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3)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上述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6.被告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原告与被告
诉讼请求 |
原告 |
被告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不成立诉讼 |
股东、董事、监事等 |
公司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诉讼 |
股东 |
|
利润分配诉讼 |
股东 |
|
知情权诉讼 |
股东 |
公司 |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诉讼 |
股东 |
|
解散公司诉讼 |
股东 |
7.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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