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有很多关键信息在本文中已经标注清楚,建议考生们重点记住关键词,在答题中捋清思路,快速掌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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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股东出资制度
【知 识 点】
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1.有限责任公司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3)公司因上述两种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2.股份有限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因上述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相关链接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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