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解散公司诉讼”这节涉及一项内容需要解释:“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25年课程上新,购25送24,今年明年都能考> ✅ 新人福利领取,登录即送专属学习资料!>
注会考试24年在《经济法》科目的调整较为明显。抓住科目重要考点及新考点,将有助于在学习中覆盖考核内容。让所学都能够在考场上游刃有余。更多备考重点,点击查看:2024年注会经济法备考重点汇总>>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解散与清算
【知 识 点】
解散公司诉讼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4)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释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依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4.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5.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7.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文知识点内容根据张文辉老师面授集训基础精讲班讲义整理,张老师2024年主讲的注会封闭集训考前逆袭提分冲刺班课程正在更新!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扫码加微领取更多干货资料>>
202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越来越近,建议考生抓重点备考, 其中经济法科目尤为注重检验考生的理解深度与记忆能力。备考期间,建议大家在深入理解的基础上,积极归纳总结要点,运用对比法强化记忆。同时,请合理规划复习时间,紧密围绕24年教材及考试大纲,确保每个知识点都能透彻理解与掌握。在此,财科学校预祝所有考生备考顺利,考试取得优异成绩!注会考前冲刺提分班更新!>>>
(本文由财科学校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