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六章“注销登记”分为简易注销程序和强制注销程序。在这节中同学们在学习时要注意条款中在哪种情况是不适用于简易注销程序的,避免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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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解散与清算
【知 识 点】
注销登记
1.简易注销程序
(1)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2)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3)公司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4)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上述公司债务情况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强制注销程序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依照上述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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